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在兴安盟检察分院和市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起抗诉;对死刑复核实行监督;对羁押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对看守所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5、对于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实行监督。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实行监督。
7、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8、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独立预算单位共有1家,其中: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1家,内设机构 1、政工科(纪检组)2、办公室3、侦查监督科4、公诉科5、监所检察科6、民事行政检察科7、控告申请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合署办公)8、技术科、10、案件管理办公室11、法律政策研究室12、政研室13、后勤服务中心。2018年2月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局、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处3个部门转隶中。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行政编制数41人,实有在职人员35人,事业编制数4人,在职4人,行政离退休4人,编外公益性岗在职人员7人,临时聘用人员10人。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部门预算收入941.3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41.34万元,占比100%;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占比0%;事业收入0万元,占比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比0%;,其他收入0万元,占比0%;上年结转0万元,占比0%,用事业基金弥补的收支差额0万元,占比0%。部门预算支出941.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12.34万元,占比65.05%;项目支出329万元,占比34.95%;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0万元,占比0%。
二、关于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2,842.3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1,107.42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734.93万元;支出总计2,842.36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190.20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增加45.54万元,增长1.60%;支出总计增加45.54万元,增长1.60%。主要原因:干警增资,追加人员经费。
(二)关于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1,107.4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81.63万元,占97.70%;其他收入25.80万元,占2.30%。
(三)关于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1,652.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85.96万元,占41.50%;项目支出966.20万元,占58.50%。(四)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738.21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1,656.58万元;支出总计2,738.21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1,111.85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增加65.36万元,增长2.40%;支出增加65.36万元,增长2.40%。主要原因:干警增资,追加人员经费。
(五)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626.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0.16万元,占40.00%;项目支出966.20万元,占59.40%。
(六)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60.1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76.94万元,主要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较上年增加24.78万元,主要原因是:干警增资,追加人员经费;公用经费83.22万元,主要包括:“手续费费、水费、邮电费、取暖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较上年增加4.46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办公经费。
(七)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43.50万元,支出决算为40.38万元,完成预算的92.9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1.93万元,完成预算的91.2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4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反贪反渎职转隶带走2台车,经费减少。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40.3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93万元,占79.10%;公务接待费支出8.45万元,占20.9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9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1.93万元,用于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加油、过桥、维护修理费,车均运维费3.99万元,较上年减少11.21万元,主要原因是反贪反渎职转隶带走2台车,经费减少。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8.45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8.45万元,接待45批次,共接待200人次。主要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公务接待费用。国(境)外接待费0.00万元,接待0批次,共接待0人次。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3.22万元,比2017年增加4.46万元,增长5.70%。主要原因是:增加劳务费,用于2018年新聘用临时工工资。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17.5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17.59万元,比2017年减少261.8万元,(降低)49%,主要原因是:购置检察移动室,增加154万元;2017年信息化建设发票在2018年补开107.8万元,导致2018年支出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用于:无;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用于:无;机要通信用车0辆,主要用于:无;应急保障用车0辆,主要用于:无;执法执勤用车8辆,主要用于:一般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主要用于:无;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主要用于:无;其他用车0辆,主要用于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00套,比2017年增加0.00套,主要原因是无;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00(套),主要是信息化建设和检察移动室,比2017年增加2.00台(套),主要原因是购置信息化建设298万元,检察移动室154万元,用于办案、办案宣传。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 、以“脱贫攻坚”为依托,服务全市发展大局
深入扶贫领域,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检察力量,助力区域社会发展。筑牢了检察机关与社区党组织联系的平台。
二、以“群众安全感”为己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并深挖彻查涉黑涉恶类犯罪。分别在阿尔山市和伊尔施街举行扫黑除恶宣传活动,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伴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场持久战、攻坚战,不仅要强势开局,更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检察机关有信心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坚决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
三、以“司法满意度”为重点,切实促进社会和谐
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实行宽缓的刑事政策,
全力做好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稳控工作,依法接待来信、来电、来人访,切实增强司法为民意识,自觉服务于人民群众。
四、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突出监督主责主业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有效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利益,持续加强对审判机关审执活动检察监督的总结、分析和研判,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刑事审判监督得到加强。
五、以“司法公信力”为追求,主动接受监督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向人大专题报告工作3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等活动6次,广泛听取意见建议。2018年9月13至14日,天津、贵州团部分全国人带代表来我院视察,对我院生态旅游检察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强化内部监督与管控,提升案件质量,加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切实提升检察宣传能力、舆论引导能力,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以快捷的速度、亲民的语言、真挚的情感传播检察好声音,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六、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积极推进检察工作改革创新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配套制度,根据《关于做好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基本工资套改和正常晋升工资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推行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完善内设机构,进一步优化和整合检察办案资源,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
七、以“公益诉讼”为平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我院继续坚持创新发展的理念,贴近民生,不断探索,逐步走出了一条“生态检察+公益诉讼”的创新发展之路,使检察工作与地区发展、群众需求、国家利益同频共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号召,践行兴安盟检察分院打造“法律监督+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的生态检察模式,积极推进生态检察工作。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八、以“科技强检”为支撑,不断提高智慧检务水平
强化科技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积极探索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大力投入科技装备建设。建成并投入使用“楼宇安防与监控系统”、“楼宇广播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电子政务系统”等系统,“控申和案管的功能区建设”、“分级保护建设”等项目建设完成,形成管、护、用三位一体工作机制。
打造运行“检察室+办案点+巡回检察车+检察联络员”“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共同保障景区平稳运行。我院智慧检务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大大提高了司法办案能力和效率,增强了司法办案透明度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九、以“党的建设”为抓手,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注重加强班子素能建设。我们立足检察职能,面对挑战,迎难而上,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助推脱贫攻坚有新成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新作为,各项检察工作有新发展。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白利霞 联系电话:0482-71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