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我院工作安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办公室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及有关文件; (二)院机关一般性行政、业务及后勤事务用章。
二、印章的保管
(一)本院印章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暂为代管,履行印章管理人员职责。
(二)任何人不得利用管理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遇异常情况,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进行报告。
三、印章的使用
(一)我院对外发文,需填写《公文拟稿纸》,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文件内容进行把关审核后,呈检察长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二)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文件,需填写《用印审批单》,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其内容把关审核后,呈检察长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三)日常需加盖印章的文件、表格、合同等,均需填写《用印审批单》,科室负责人对用印涉及政策、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内容进行把关;分管领导要对用印内容全面负责;办公室对其文件格式及所用印章种类进行审核后,方可用印。
(四)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五)印章严禁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公章外出,需填写《用印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我院相关人员方可携带外出,借出后的公章只限用于《用印审批单》中用印事由一栏中所填写的事项,不得挪做它用,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由携带者负责。
(六)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领导本人同意。
(七)使用各部门,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八)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印章。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