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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时间:2020-11-05  作者:  新闻来源:党建微平台  【字号: | |

本单位内设机构名称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内设(下设)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区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批复》(内机编办发〔2019〕31号)要求,经研究制定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内设(下设)机构改革方案。

一、内设(下设)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内设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办公室、政治部5个机构,下设1个司法警察大队。核定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7正7副)。

二、内设(下设)机构职责

1.第一检察部。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补充侦查、出庭公诉、抗诉、复议、刑事申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

2.第二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含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保护领域的刑事检察工作)。

3.第三检察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等。负责案件管理、人民监督员等工作。负责检察技术等工作。

4.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络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负责协调管理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物资装备管理和计划财务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翻译工作。

5.政治部。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和群团工作,负责队伍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检务督察工作。配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6. 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三、方法程序

(一)动议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就内设(下设)机构改革提出初步方案。2月18日之前报盟检察分院,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定批复。

(二)确定拟任人选

院党组根据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办案业绩、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确定拟任人选,并进行公示。确定拟任人选范围为在编在岗的环节干部。其中:检察业务部主任、副主任应该是员额检察官;负责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人员可以是检察官助理;政治部负责人、党务工作者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全面考察

召开党组会议研究成立考察组,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办案实绩。

1.个人自荐

拟任人选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本人2017年以来工作总结,突出政治素质、协调能力、办案能力等情况(1500字左右)。

2.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对政治素质、协调能力、办案业绩、办案能力等方面进行测评,必须对是否同意提拔任用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在全院范围内开展。

3.个别谈话

由考察组进行谈话。谈话范围为:环节以上干部、本人所在部门全体人员。主要对考察对象现实表现及政治素质、协调能力、办案业绩、办案能力等进行谈话了解。

4.听取拟任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意见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对象廉政情况书面意见。

(四)研究决定

院党组根据考察结果进行研究,决定拟任内设(下设)机构领导干部人选。

(五)公示

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对拟任人选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

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晋升的,由院党组提请市委组织部进行相关职务任免。

四、组织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如下:

党组书记、检察长迟文主持全面工作,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忠奇协助检察长负责日常工作,分管第一检察部、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红梅同志分管政治部、法警队,主抓工会、团委(青年委员会)、妇联工作;

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刘志云同志主管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履行监督责任;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炜莉同志分管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白建国同志协助刘炜莉同志分管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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